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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区个人商标续展的相关原则
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同样,即便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可能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那种认为原告不能够在诉讼中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表明了市场中不可能发生混淆的观点过于绝对化。实际上,原告在诉讼中提不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能有各种原因,并不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
首先,当系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较为低廉时,消费者通常会施加较低的注意程度,这就难免对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混淆,而发生混淆后由于商品的价格较低,消费者也可能不会在意或意识不到,或者即便知道了也不会去联系商标权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这样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
其次,当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共同存在的时间较短,或者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并不在同一个销售渠道销售,消费者也可能由于被告商品并未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而没有接触到被告的商品,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混淆。这时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是勉为其难。
最后,即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中共同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能够接触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费者也可能在发生混淆之后没有向商标权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发生了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很难收集到消费者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见,对鹤岗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不可以依此直接推断市场中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原则上,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够从商标权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直接推导出混淆可能性不存在。实际上,很多法院确认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这种情况之后,一般都会结合原被告商品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原被告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去判定,考察实际混淆证据的缺乏是否是对混淆可能性不存在的有力证明。
如果原被告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足够长,消费者还没有发生实际的混淆,就可能暗示消费者已经正确地区分了原被告的商标,不容易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关于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是否能够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去判定。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法院还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判定方面的证明力进行考察。
同理,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无法直接推定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法院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的证据进行考察。如果有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但这种混淆是零星的、个别的,或者是基于消费者自身的疏忽,这就无法代表相关消费者群体对系争商标的认知状况,不能表明相关消费者都会将原告的标识视为商标,表明原告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反之,如果双方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了足够长的时间,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并非零星的、个别的现象,这就可以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
事实上,关于鹤岗商标注册的知识,很多申请人还会反复咨询。因此,编辑在本文中整理了一些商标的基本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商标费什么时候交?领证后还有其他费用吗?商标注册费应当在提出注册申请的同时缴纳。领取登记证时无需缴纳其他费用。如何填写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应当在身份证件上填写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应当与申请人盖章(签名)所在地的印章(签名)和所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一)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在姓名后标明身份证件号码。
(二)外国申请人应同时在英文栏中填写英文名称。
(三)共同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名称”栏中填写指定代表人,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称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件-其他共同申请人名单”栏中填写。
如何填写“国内收件人”?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收件人”、“国内收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由外国申请人填写。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受理人,负责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续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境内收受人的地址应当填写省、市、县等行政区划。
香港、澳门和台湾公司能注册自己的商标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注册商标需要哪些条件和材料?澳门、台湾居民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持“香港和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一年以上)可自行办理。
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按照规定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名、商标图案、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行证或居留证的复印件。专业的代理机构可以帮助您检查知识产权,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保护工作!
一、药品名称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二、注册商标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若在药品标签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申请确定著名商标需求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一)运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我国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
(二)运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首要经济指标(年产量、出售额、赢利、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我国同行业中的排行;
(三)运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区域)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状况;
(五)该商标最早运用及接连运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我国及其外国(区域)的注册状况;
(七)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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