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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区公司商标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干涉他人使用其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商标侵权跟商品质量有关系吗?
我司告诉您,商标侵权跟商品质量是没有关系的。《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在商标侵权的案例中,商品的好坏优劣不会影响到侵权的认定。
在商标侵权中,如果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标,即使其商标优于已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旧会被认定商标侵权。如果鹤岗商标注册人的商品质量很差、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行为,可以用《产品质量法》来处理,但是跟商标侵权没有任何关系。
商标近似是指两个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鹤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侵权纠纷大多数都是由近似商标引起的。那么,要如何进行近似商标的判定呢?
进行商标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状、读音、含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有争议的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否则,不认定构成近似。也就是说,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
(二)认定商标近似时,考虑请求被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被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对其保护的强度亦越大。这是因为对于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具有驰名度的注册商标,给予与其驰名度相适应的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从而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和健康地发展。
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类似。
(一)整体比对,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
(二)要部比对,又称为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
(三)隔离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
在进行商标近似判定时,应当综合采用上述几种比对方法,关注商标的整体给消费者的感受,必要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这样才能更科学准确地判断侵权行为,从而解决侵权纠纷。
商标是企业或者产品的标志,商标可以对企业或者商品作出区别,而商标想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需要到商标局进行注册,而注册的商标是可以转让的,那么商标还没有注册下来能进行转让吗?
已提交申请并拿到受理通知书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是可以申请转让的,不过,未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被驳回的风险,转让之后,风险就会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商标的法律状态:
(1)转让商标是否为有效商标在物色到心仪商标想购买的时候,应先在商标局官网上查询该商标的法律状态是否有效,了解该商标是否存在、被撤销或被注销等情况。
(2)查询确认商标的使用年限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鹤岗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3)转让商标的许可情况受让方要了解清楚转让方是否在转让商标之前有无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此商标。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鹤岗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它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构成的标志。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成服务)的牌子,就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可视性标志。
例如:“长虹”是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电器的标志,“地奥”、“恩威”是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使用在药品类商品上的标志,“五粮液”、“全兴”则是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各自生产的酒类商品的标志。而“喜来登”、“皇冠假日”、“红旗连锁”、“皇城老妈”则是这几家企业的服务标志。
这些标志将他们各自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所以,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区别性是商标的一项基本功能,或称为本质特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有关知识产权的一般读物中给商标下的定义至今仍然是:“商标是赋予某个特定企业的商品以个性,使之与其竞争对手的商品区别开来的任何标志”。《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毋、数字、三维标志和颇色组织、以及上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因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它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构成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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